據新華社電12月2日至3日,寧夏賀蘭縣原縣委書記方仁涉嫌受賄一案在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公訴機關指控方仁受賄金額達4000多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方仁在擔任銀川市經貿委主任、賀蘭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檢方查明,方仁在2005年至2013年間,共接受96個單位或個人177次賄賂,總計人民幣3300多萬元,美元44萬元,歐元43.8萬餘元。其在收受賄賂前後,為企業或個人在工程承包、土地出讓、工程款撥付、職位調整等方面提供便利。
   庭審中,法庭對檢方指控方仁涉嫌的95起受賄犯罪事實進行舉證質證,控辯雙方進行法庭辯論。案件當庭沒有宣判。
   方仁於2013年年中,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被自治區紀委“雙規”。2014年7月,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經依法指定管轄,由中衛市人民檢察院向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原標題:方仁案一審被控受賄4000多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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